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食堂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内设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管校长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校长、分管校长对食品安全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加强对学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并作好相关记录,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时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加大对食堂检查力度。
3、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三、对责任人的追究
1、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台帐记录查找货源,查找供货人,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责任学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区卫监所按法定程序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责令销毁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处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安全是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自的责任,特制订制订。
1、学校教职员工人人都是安全员,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区域(以班为一区域)的`划分,该区域负责人为区域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区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上报。安全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2、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各自区域的安全隐患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员或学校安全领导组成员汇报,不报或隐瞒不报者则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3、对上报的安全隐患,因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人)负主要责任。
4、因第一责任人敷衍失职,不仔细检查,而被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则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5、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安全员负连带责任。
6、对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人员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监督领导负主要责任。
7、在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部门(区域)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5、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6、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7、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一、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何老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六、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龙城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 ……此处隐藏8424个字……>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5、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人由董事长负责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学校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3为了加强校内治安管理,确保师生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避免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为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各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大安全工作落实力度。
二、对不认真贯彻上级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事故、事件不断发生的部门,学校将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经监督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提出整改仍迟迟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治安灾害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部门,由学校给予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损失较大金额财物,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罢课、罢教、罢餐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
五、对于人为责任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按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对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4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5、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6、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凡本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有关领导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任何人均有权向学校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主管校长举报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主管校长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5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责任人应按相关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和督查,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事故发生后,领导要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4.学校教职工对下列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后,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负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年终师德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①发生火灾、交通、建筑质量、饮食卫生等安全事故。
②课堂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③其它安全事故。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直接责任人除要负担学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外,学校还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扣除目标考核总成绩的10-50分。
7.门卫要随时关好大门,并对入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凡因管理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要确保上课期间的学生安全,因管理不当或离开工作岗位引发事故的,责任由相关人员负担。扣除责任人考核分5-2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9.在教学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相关责任人扣除考核分5-3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10.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师德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